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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
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符合設計圖。
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並於民航局進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符合性檢查後,至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期間,不得對其為任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