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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核發證書、執照及受理各項申請,得分別收取審查費、檢查費、證書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