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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架空導線之分歧線之引接規定如下:
一、線路之分歧點應在作業人員易於到達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
二、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擺動而與支持物或其他線之絕緣間距不足,及減少登桿(塔)或桿(塔)上作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