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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