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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