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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向證期會申報並抄送證券相關單位。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者
。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六、有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者。
七、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八、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權益
者。
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