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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工作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三、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情事。
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