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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