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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 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 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 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 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 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 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 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 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