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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在提貨過程中,如發現得標人有偷磅、竊貨、超提、揀選等舞弊情事,即
屬違約,除沒收其押標金及在所繳貨款中扣除已提貨之價款外,並賠償標
售單位因處理該標所費之一切行政費用及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
徒刑確定者,永久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