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復審決定,應於權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復審人於復審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復審決定期間自權保會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於前二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審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復審決定期間自權保會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