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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復官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恢復原任官位。
二、復官後未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視員額及補充上之需要,得回復現役。
三、復官後已屆滿現役限齡、現役年限或現役最大年限者,應退為預備役。
四、屆滿服役限齡者,復官後應依法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