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