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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罰役以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勞役為限,於違警地或必要處所行之,並應注意
違警人之身分及體力。
罰役每日不得逾八小時,其逾八小時者,應分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