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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國民住宅蓄水池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造;
蓄水池應以獨立結構設於地坪上,並與污水池隔離。
蓄水池池底、池壁、池頂應參考左列標準,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一、池底與地坪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池壁與周壁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池頂與平頂間,留設足供出入人孔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