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
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