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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或本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彙計公告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呈報上
級選舉機關,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憑轉報發給當
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