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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