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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
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 x 光檢查者,應附 x 光報告。
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