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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