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