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在計算第四十九條管路壁厚度時應考慮之容許應力K,應採下列二值中之最小者:
Rm/A 或 Re/B
式中:
Rm 為在室溫中,抗拉強度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Re 為在室溫下,降伏應力之最小值,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應力應
變曲線未能明確顯示其降伏應力時,則以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為準
。
A 與 B 之值至少各為二點七及一點八。該值並應於「適合載運散裝液化
氣體船舶證書」或「國際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證書」內註明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