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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派用人員時,各級人員之左列親屬戚屬,應予迴避:
一、父母女子。
二、同胞兄弟姊妹。
三、配偶之兄弟姊妹(配偶不得兩人並用)。
四、女子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