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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