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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