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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
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