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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均得提供有關資料
,建議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一定地區內之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
前項工業用地之區位,應與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