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本條例所領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
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撫卹金、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第四十三條所定按未成年子女人數加發之撫卹金及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