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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