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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