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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