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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辦法規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社員名冊所登記地址為其送達地址。
通知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