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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
少年法院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安置輔導處所之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及有無建立申訴管道等事項;交付少年後,亦應持續瞭解並適時溝通或促請改善,必要時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