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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
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碓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中
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