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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