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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
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二、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
三、貯留、稀釋、回收使用之管線及貯槽單元。
四、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
五、污泥之收集、處理及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完成改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依違反本辦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