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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請
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
及審查結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