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抗拉試驗方法及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二四五五「對接熔接拉伸試驗方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因試驗片厚度較厚致無法實施抗拉試驗者,得以薄鋸將其鋸成試驗可能之厚度實施抗拉試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經切開之全部試驗片,均應實施抗拉試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