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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開始之日於清艙作業或船上解體作業及岸上解體作業場所選任安全作業管理員,受安全作業主任之指揮監督。
前項安全作業管理員任務如左:
一、執行安全作業主任交付之作業事項。
二、分配作業勞工之任務,並促使勞工佩帶個人防護具。
三、督導勞工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四、經常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安全巡視、檢點。
五、隨時督導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百分之四,應立即停工,並採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