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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
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備至百分之二十。
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於沿海之載客小船,其救生衣並應附繫救生衣燈一只。
小船救生圈及救生衣等設備,應標示船名。
前項救生圈應另標示小船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