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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硬式救生筏之限載人數,依下列計算所得最少之數據定之:
一、救生筏內底以平方公尺之水平斷面積,除以零點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數。
二、浮材之立方公尺體積乘以係數,其係數係以水之比重扣除材料比重之所得,再除以零點零九六所得之最大整數。
三、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浸水衣及救生衣之情況下,仍應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