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天然氣事業對其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該管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及作業方式,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查核。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查核業務,委任或委託所屬或其他機關辦理。
天然氣事業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