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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行政院應先就公有土地編為工業用地,以供發展
工業之用。
前項公有土地不敷分配時,得將私有土地變更使用,編為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