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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