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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
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
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
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