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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後,本會發
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外,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
三、其他違反本會對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