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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證期會核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有關
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證期會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證期會得命將該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