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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四、法令遵循業務自行評估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每年辦理至少一次自行評估,並對法令遵循自行檢核作業程序辦理查核,將查核結果簽報總經理。
四、對公司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