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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
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