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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得標人不依簽訂合約之規定期限繳付應繳價款者,延遲付款在五日以內者
,得照應付未付金額逐日科以千分之五違約金,超過五日仍不履行合約規
定,並抗繳違約金者,除沒收已繳款項並停權三年,如仍然不足抵償因受
違約之損失時依法訴究。